2026 馬來西亞電子發票全手冊:Guideline 4.6 系統邏輯與責任切割
一、 電子發票在系統中的真實定位
進入 2026 年,電子發票已不再是單純的文件升級,而是交易責任進入 IRBM 系統的唯一合法入口。系統邏輯只判斷三件事:
- 交易必要性:這筆交易是否必須進入系統?
- 責任歸屬:由哪一方承擔進入系統的記錄責任?
- 結構合規:以哪一種數位結構(XML/JSON)進入系統?
注意: PDF、實體收據或電子郵件僅屬於「展示層」,不構成官方系統記錄。
二、 系統適用對象與時間表
系統適用於所有被定義為 “Person” 的主體。規模大小不影響是否進入系統,僅影響實施的強制時間點。
| 2022 年營業額基準 | 強制實施日期 |
|---|---|
| > RM100m | 2024-08-01 |
| RM25m – RM100m | 2025-01-01 |
| RM5m – RM25m | 2025-07-01 |
| ≤ RM5m (所有剩餘 SME) | 2026-01-01 |
三、 系統中的三種發票行為
系統根據「誰負責記錄」與「買方需求」,將行為分為三類:
| 行為類型 | 系統目的 | 觸發條件 |
|---|---|---|
| 標準電子發票 | 記錄收入 | 供應方受制度約束時開立給買方 |
| 自開電子發票 | 記錄費用 | 收款方不在系統內(如境外)時由買方補位 |
| 綜合電子發票 | 匯總收入 | 買方不需發票時,供應商於月底匯總提交 |
四、 綜合電子發票的硬性禁止區 (2026 重點)
以下高價值或特定交易原則上不得綜合,必須逐筆開立:
- 機動車銷售、建築工程與建材。
- 航空運輸、代理/經銷佣金、博彩獎金。
- 單筆金額 > RM 10,000。
- 電信與電力服務。
五、 自開電子發票 (Self-billed) 的系統本質
自開電子發票是系統在「供應端失效」時的補償機制。
跨境交易時限 (重要)
對於進口交易(向外國付款),馬來西亞買方必須自開電子發票。
- 貨物類 (Goods):以海關清關日 (K1) 為基準,必須在清關月份後的第二個月底前完成提交。
- 服務類 (Services):以付款日或外國發票日(取其早者)為基準,必須在基準點月份後的次月月底前完成提交。
六、 電子發票生命週期與 72 小時窗口
驗證通過後,發票進入關鍵的「生命搖籃期」:
- 驗證階段:系統生成唯一的 UUID。
- 72 小時內:
- 買方:可請求拒絕 (Request Rejection)。
- 供應方:可主動作廢 (Cancel)。
- 超過 72 小時:發票在系統中「最終定案」。任何修正僅能通過開立 Credit Note 或 Debit Note 來執行。
七、 墊付款 (Disbursement) 與 報銷 (Reimbursement)
判斷邏輯取決於:原始電子發票開給誰?
- 墊付款:原始發票開給「最終客戶」。中介僅代付,不需重新開票。
- 報銷:原始發票開給「中介」。中介承擔成本,對外開票時必須將該費用列為獨立項目。
MySignalForge 硬核提示: 電子發票 4.6 指南的核心是「數據對齊」。IRBM 驗證失敗即視為未進入系統,等同於未開票。在 2026 年,過渡期放寬的是數據精度(例如允許綜合、簡化描述),但絕對沒有放寬提交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