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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DN e-Invoice 的 6 个系统规则|72 小时、RM10,000 与 Self-billed

按 IRBM e-Invoice Guideline v4.8 与 Specific Guideline v4.9 核对实施日期、RM3 million 豁免、consolidated e-Invoice、跨境 self-billed、72 小时纠错及代垫费用处理。


会计人员按照时间窗口处理电子发票文件
文章目录2 个段落

IRBM 在 e-Invoice Guideline v4.6 里放了一个很普通的文具交易。Stationery Hub Sdn. Bhd. 开出 e-Invoice,IRBM 验证后,Mrs. Kim 检查 TIN、价格和数量。她若发现资料有误,可以在验证后的 72 小时内提出 rejection request。

同一张文件到了第 73 个小时,处理方法已经不同。系统不再允许取消,供应商要根据实际错误开新的 Credit Note、Debit Note 或 Refund Note e-Invoice。

同样是改错票,MyInvois 会按验证状态和经过的时间采用不同处理。这个官方例子也说明,把 PDF 发给客户只完成了交付,系统里的文件仍要按实际状态处理。

本文已按 2026 年 8 月 30 日的 Guideline v4.8与 9 月 7 日的 Specific Guideline v4.9更新。开头保留旧版中的文具交易,下面的豁免金额和宽免期限采用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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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voice 从提交开始产生系统状态

电子发票从提交到验证产生不同系统状态

e-Invoice 是供应商与买方交易的数码记录。供应商一般负责提交,指定的 self-billed 情形则由买方承担开具责任。企业可使用 MyInvois Portal,也可以通过 API 从自己的 ERP 提交。

IRBM 验证后会返回 Unique Identifier Number、验证日期时间和验证链接。供应商随后向买方分享已验证的 e-Invoice,或按现行宽免分享其可视版本。

企业月结时可以把同一笔交易拆成三个状态检查。

状态要核对的内容
已经生成商业文件ERP、收银系统或人工流程已经产生 invoice 或 receipt
已经提交 MyInvois文件已按 Portal 或 API 流程送出
已经通过验证已取得 IRBM validation 结果和 Unique Identifier Number

一张 PDF 可以在第一个状态就出现。它没有自动完成后面两个状态。

企业实际使用时,还要把失败和后续动作分开记录。

MyInvois 或内部记录显示什么它说明什么负责人员接下来做什么
只产生本地 invoice 或 receipt商业文件已经建立,尚未证明成功提交检查是否已进入待提交队列
提交失败Portal、API 或资料格式没有完成提交保存错误讯息,修正后重新送出
已验证并取得识别号码MyInvois 已接受该份文件分享给买方,并开始计算 72 小时窗口
买方提出拒绝要求买方在窗口内指出资料问题供应商核对理由并决定是否取消
已取消原文件留有取消状态,交易若继续要另开正确文件把新旧文件与原交易连在一起
超过 72 小时才发现错误原票已经不能取消按金额变化选择适当调整文件

只在 ERP 写一个 submitted,会把失败、已验证和已取消三种结果压成同一状态。月底看到发票编号存在,也无法知道客户收到的是哪一个版本。Guideline v4.8 的处理路径要求企业保存提交结果和发生时间,单靠 PDF 文件夹无法重建这段过程。

实施日期与 RM3 million 豁免要一起看

e-Invoice Guideline v4.8 的主要实施时间表如下。

2022 年 annual turnover or revenue强制实施日期
超过 RM100 million2024 年 8 月 1 日
超过 RM25 million 至 RM100 million2025 年 1 月 1 日
超过 RM5 million 至 RM25 million2025 年 7 月 1 日
不超过 RM5 million2026 年 1 月 1 日

有审计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一般以 2022 财年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里的 annual turnover or revenue 判断。没有审计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则看 YA 2022 tax return 申报的 annual revenue。2022 财年不是 12 个月时,要按 12 个月比例计算。

Guideline v4.8 也写明,实施日期一旦按这套基础确定,后来年度的营业额变化不会重新改变该日期。

RM3 million 新门槛从 2026 年 9 月 1 日生效,具体资格与历史实施记录可对照 豁免专题。时间表下面还有一项会直接改变结论的豁免。annual turnover or revenue 低于 RM3,000,000 的纳税人,符合第 1.6.10 节企业关系等条件时获豁免开具 e-Invoice,也包括 self-billed e-Invoice。供应商卖东西给获豁免者时,供应商本身的开票责任不会一起消失,仍要按自己的实施日期处理。

2023 至 2025 年开始经营的新业务,annual turnover or revenue 达到至少 RM3,000,000 时,Guideline v4.8 把实施日期定为 2026 年 7 月 1 日。2026 年起开始经营的新业务另有首年营业额判断,不能只套用上面的 2022 年表格。

Consolidated e-Invoice 先处理月结,再检查禁用项目

买方不要求 individual e-Invoice 时,供应商可以继续给 receipt,并把这些交易汇总成 consolidated e-Invoice。v4.9 要求供应商在月末后的 7 个 calendar days 内完成上个月的汇总。

Specific Guideline v4.9 里的 Restaurant XYZ 例子很具体。Wani、Lilian 和 Muthu 在 7 月分别用餐,没有索取 e-Invoice,餐厅照常给 receipt。到了 8 月 1 日,餐厅把 7 月 receipt 汇总,向 IRBM 提交 consolidated e-Invoice。

买方后来需要 individual e-Invoice,可以在交易发生的同一个月份内向供应商提出。官方另一个例子里,Wendy 在 9 月 30 日买了羽毛球用品,直到 10 月 1 日才提出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因为她已经错过交易月份。

正常规则下,以下活动或交易不能 consolidation。

  • 出售任何 motor vehicle
  • 售卖 flight ticket 和 private charter
  • construction contractor 承接的 construction contract
  • 向 agent、dealer 或 distributor 付款
  • 指引规定的 betting and gaming 派彩
  •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行业单笔价值超过 RM10,000 的交易
  •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电力供应和指定 telecommunication 交易

Luxury goods and jewellery 在 v4.9 仍处于暂缓状态,文件允许供应商在买方没有要求 e-Invoice 时继续 consolidation,直到 IRBM 另行通知。

月结清单不能只保存每日总额。供应商至少要知道每张收据有没有被买方索取个别电子发票、是否属于禁止合并的活动,以及最后进入哪一个合并批次。已经逐笔开票的收据若再次放入合并票,会令同一笔销售出现两份电子发票记录。

现行宽免期对适用企业延续至 2027 年底

Specific Guideline v4.9 给不同实施阶段安排 interim relaxation period。对于 annual turnover or revenue 不超过 RM5 million,并在 2026 年 1 月 1 日或 2026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纳税人,v4.9 第 16 节写明宽免期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宽免期内,纳税人可以把 Section 3.7 原本要求逐笔开具的活动也纳入 consolidated e-Invoice,并可就 Section 8.3 的 self-billed 情形开 consolidated self-billed e-Invoice。即使买方或供应商要求 individual 文件,只要纳税人依照宽免条款采用汇总处理,v4.9 允许不逐笔开具。

RM10,000 规则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宽免条款又允许适用企业暂时汇总,两条规定同时存在。企业判断一笔 RM12,000 的交易时,要先确认自己是否处在 v4.9 的宽免期。宽免期结束以后,才回到 Section 3.7 的逐笔开具要求。

原文按 v4.6 记载的 2026 年 12 月 31 日已不适用于现行判断。财务应保存实际强制实施日期和适用宽免依据,并继续满足第 16.2 节的合并提交条件。

Self-billed 由交易类型决定

企业拿不到普通 e-Invoice,并不会自动取得 self-billed 的选择权。v4.9 把 self-billed 安排在指定交易中,由付款方或指定平台承担买方兼开票方的责任。

v4.9 列出的情形谁开 self-billed e-Invoice
向 agent、dealer 或 distributor 付款作出付款的纳税人
外国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马来西亚买方
利润分配,例如 dividend作出分配的纳税人
e-Commerce 交易e-Commerce 或 intermediary platform
指定 betting and gaming 派彩获许可的 betting and gaming provider
与没有经营业务的个人交易与该个人交易的人
支付利息作出利息付款的纳税人
保险业务的 claim、compensation 或 benefit payment保险公司
capital reduction、share buyback、capital return 或 liquidation proceeds 等付款investee

先确认交易是否在指定清单,再准备 supplier details 和开票字段。这会比从会计科目名称猜文件类型稳妥。

跨境采购有两套时限

外国供应商不受马来西亚 e-Invoice 制度约束。马来西亚买方向外国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服务时,要由马来西亚买方开 self-billed e-Invoice,作为税务用途的 expense proof。

进口项目v4.9 的最迟开具时间
货物取得 customs clearance 的月份之后,第二个月月底
服务付款或收到外国供应商 invoice 两者中较早者所属月份之后的月底

例如货物在 3 月取得 customs clearance,最迟期限落在 5 月底。进口服务若在 3 月收到 invoice、4 月付款,采用较早的 3 月,最迟期限落在 4 月底。

v4.9 也允许马来西亚买方从外国供应商的 invoice、receipt 或 bill 提取资料。某些字段不适用或没有提供时,文件列有 general TIN、NA 或 00000 等处理,不能自行留空或随便填一个本地 supplier TIN。

72 小时处理已验证文件的错误

72 小时从 IRBM validation time 开始计算。

  • 买方发现资料错误,可在 72 小时内提出 rejection request,并说明理由
  • 供应商同意买方理由后,可在同一 72 小时窗口内取消
  • 供应商发现误开或资料错误,也可以在 72 小时内自行取消,并提供理由

窗口结束后不能取消。金额减少、追加收费或退款要根据实际交易开新的 Credit Note、Debit Note 或 Refund Note e-Invoice。

72 小时不属于补交原始 e-Invoice 的期限。ERP 或会计人员应该监看 MyInvois validation 回执,让销售、采购和财务在窗口内检查 TIN、数量、价格及其他商业资料。

用一笔错票走完判断路径

会计人员按照 72 小时窗口处理错误电子发票

假设供应商向企业买方开出 RM6,800 的电子发票。MyInvois 已经验证,买方随后发现采购订单属于另一家关联公司。这个例子只用于演示 Guideline v4.8 已确认的状态规则,不是真实个案。

负责人员先找验证时间。若仍在 72 小时内,买方可以说明实体资料错误并提出拒绝要求,供应商核对后在同一窗口内取消。交易仍然发生时,供应商再使用正确买方资料开出新文件,并把新旧识别号码与采购订单保存到一起。

若问题在第 73 个小时才发现,取消路径已经关闭。企业不能只把本地 PDF 改成另一家公司名称,因为 MyInvois 仍保存原来通过验证的文件。接下来要根据真实交易、金额和账簿处理选择调整文件,关联公司之间的费用归属也要由熟悉交易的税务专业人士确认。

判断问题会改变什么
文件有没有通过验证决定企业是在修正提交资料,还是处理已验证文件
错误何时被发现决定 72 小时拒绝与取消功能是否仍可使用
原交易是否继续成立决定后面是重开正确文件,还是处理金额调整或退款
实际买方是哪一个实体决定 TIN、注册资料、采购记录和费用归属

这个情境说明,会计人员看到的「同一笔错票」在系统里可能是几种不同任务。先确认状态和时间,才能决定文件动作。

代垫费用要看原始 e-Invoice 的 Buyer

Specific Guideline v4.9 用两组官方情境解释 disbursement 与 reimbursement。判断起点是原始供应商把 e-Invoice 开给谁。

第一种情形里,花店把 RM4,000 的 e-Invoice 直接开给 Perniagaan Adibah。Event planner 只是代 Perniagaan Adibah 付款。Event planner 向客户开自己的服务 e-Invoice 时,不把 RM4,000 放进去,也不用为了收回这笔代付款另开 e-Invoice,只需提供 payment proof。

第二种情形里,酒店把 RM30,000 宴会厅租金的 e-Invoice 开给 event planner。Event planner 随后向 Perniagaan Adibah 开 e-Invoice,要把自己的服务费和 RM30,000 代垫金额列成不同 line items。

原始 e-Invoice 的 Buyer中介向最终客户开票时的处理
最终客户不重复开代付款金额,中介凭 payment proof 收回款项
中介中介把服务费与代垫金额分别列成 line items

同一笔钱由谁先付,只能解释现金怎样流动。原始 e-Invoice 上的 Buyer 才决定中介后面怎样开票。

我从 v4.6 得到的实务判断

我把两份 v4.6 文件的例子放在一起看,比较在意的是时间、角色和状态这三个字段。Restaurant XYZ 的交易月份决定买方还能不能索取 individual e-Invoice,Mrs. Kim 的 validation time 决定能不能取消,event planner 案例里的 Buyer 则决定代垫金额要不要再次出现在 e-Invoice。

因此,我建议在交易记录里保留交易月份、验证时间和原始 Buyer,供月结人员决定下一步。只有 invoice、expense 和 payment 三个会计科目时,这些资料还得重新找。这是根据 v4.6 流程提出的实务建议。

这些系统状态和开票角色在本次新版中仍可对应,但豁免金额与宽免期限采用本文前面的现行说明。

每月复核可以从下面几项开始。

  • 列出仍未取得 validation result 的交易
  • 找出距离 72 小时届满很近的已验证文件
  • 分开可 consolidation、必须 individual 及仍在宽免期的交易
  • 为外国供应商采购记录 customs clearance、invoice receipt date 与 payment date
  • 为代垫费用保留原始 e-Invoice 和 payment proof

本文现行规则依据 Guideline v4.8 与 Specific Guideline v4.9。个别交易仍须结合适用行业 FAQ、企业实施状态和专业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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